反腐热情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2014-11-05 10:30:00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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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山西省大同市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该决定书显示,一名赵姓男子因为在大同市委门口举国旗、燃放烟花爆竹等方式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

  一份山西省大同市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并引发关注。该决定书显示,一名赵姓男子因为在大同市委门口举国旗、燃放烟花爆竹等方式煽动群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15日。

  笔者浏览了一些网民的看法,支持与同情赵姓男子的实在不少,很多还质疑警方的处罚是否合理,只可惜警方没有正面回应。

  10月15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大同市委书记丰立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贪官被查,当地群众自然有理由高兴,采取各种形式庆祝也早已有之。曾有一位官员被查后,当地有群众不仅燃放了烟花爆竹,还打出了“送瘟神”的横幅,很有“爆竹声中贪官除”的快感。

  既然民意没错,那是警方错了?

  在一个法治社会,这种非对即错的简单二元对立思维,显然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庆祝贪官被查,民意没错,但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庆祝要谨慎。一个惨痛的教训就是,钓鱼岛事件中,有些群众以过激的方式表达爱国情绪,打砸同胞使用的日系产品,使同胞损失严重。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无论对于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遵纪守法都是最起码的。所以即便采取举国旗、唱国歌,甚至包括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宣泄情绪,也要以理性守法为前提,决不能因动机是好的就可以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这件事情上,警方完全没有必要羞羞答答,不敢出声。因为处罚针对的只是赵姓男子的庆祝方式,而不是他的庆祝初衷。钓鱼岛事件中,一些人因打砸日系轿车被检察院批捕,有力地捍卫了法治的尊严,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得到了社会肯定。既然大同警方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做出的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就要主动与舆论对接,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相关部门不能怕麻烦、怕敏感,不能自恃老大不屑于回应,更不能怕一较真露了怯丢人。要知道,法律的威严不是守口如瓶守出来的,法治的历史表明,只有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平等充分地交流,法治意识才会深入人心。

  在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类似广受关注的典型事件,当成为加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生动案例,其效果往往比多少次枯燥的法律学习更好。

  支持反腐,我们需要热情,更需要符合法治精神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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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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